图书:素问要旨论

[卷第二 五行司化篇第二] 求三之气(少阳相火之分)

自子中之左,四刻十分。自丑至戌,计十位,每一位八刻二十分,十位计八十刻也。自子至 戌,八十四刻,外少三刻半。丑寅卯,各二十分,计六十分,辰巳午,又一刻,未申酉三位,各 二十分,又一刻,计八十七刻,少半刻。前子上十分,今戌上二十分,计三十分,为半刻。计八 十七刻半,交得三之气。

本文传播知识,如有侵权,请联系微信tunyi13166124885;本文非处方,如需治病,请联系医院。

上一节 返回目录 下一节